一、参加生育保险多久可以享受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二、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含哪些项目?
答: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怎么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及费用结算?
答:武汉市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生育就医备案登记,就医登记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进行结算。
线上办理流程:
第1步:网页登入
参保职工本人可通过浏览器输入下方网页链接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进入“湖北医保服务平台”
第2步:个人登录
进入“湖北医保服务平台”页面首页点击“个人登录”。
第3步:进入个人网厅
进入页面后,点击“进入个人网厅”。
第4步:我要办
进入页面后,点击“我要办”。
第5步:生育登记
选择“生育登记”,填写相关信息。
目前,武汉市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掏钱。武汉市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在诊断妊娠后,生育分娩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需要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生育就医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女职工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持男职工社保卡,在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分娩,其医疗费用可直接刷码(卡)结算,并按政策享受待遇。
四、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限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4、人工引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6、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2、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生育津贴待遇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及申请资料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到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
注:本校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要求的职工,请按时限要求将(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文末下载,职工本人填写,表中标红部分必填,无需打印)(2)《结婚证》(手机拍照)(3)《出院记录》(手机拍照)压缩打包后发送至邮箱lidepeng@mail.gongzw.cn,并致电027-87281995电话告知相关情况。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及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一)生育医疗费包括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四)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
八、未婚生育分娩、流(引)产或施行计生手术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不能,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规定: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核发?
答:根据《关于转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武医保[2019]67号)规定: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